信息摘要: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地(市)科技局,有关企业: 为壮大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地(市)科技局,有关企业:
为壮大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实施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等工作,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已入库企业信息抽查,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等工作。
二、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详见附件2《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区科技厅;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区科技厅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区科技厅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区科技厅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评价时间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根据申请企业数量,拟于每两个月组织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受理截止时间至2022年10月15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我评价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提交评价工作服务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9〕76号)等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可得到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等机构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4.新一轮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
六、其它事项
企业务必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认真核实填报信息是否与评价条件和指标内容相符,及时向评价工作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信息和上传文件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性负责。相关材料及附件可登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网址:sti.xizang.gov.cn)下载。